业务范围
进口报关流程
一、客户提供到货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放保函及换单费、THC费等给我司,由我司代客户到所属船公司换取进口提货单。
二、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
1.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一式一份、报关、报检委托书各一份。
2.从欧盟、美国、韩国、日本进口货物,如是木制包装箱的需提供热处理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如是非木制的提供无木制包包装。
3.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进口许可证、机电证、重要工业品证书)
4.有减免税手册的提供减免税证明手册。
三、进口申报后如海关审价需要,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如信用证、保单、原厂发票、招标书等海关所要求的文件。
四、海关打印税单后,客户需在15个工作日缴纳税费。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纳金。
五、报关查验放行后,客户需及时到我司缴纳报关、报检代垫代办费。
※ 货物到港后十四日内必需向海关申报。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报金(按货物价值万分之五)超过三个月,海关将作无主货物进行变卖。
出口报关流程
一、出口报关企业应具备在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报检资格。
二、出口报关所需单证:
1.客户就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
2.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一份。
3.按海关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通关单、出口许可证等)
4.有出口手册需提供手册报关。
三、出口报检所需单证:
1.客户应在报关之日前三天备齐所需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提供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
2.出口货物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外包装为木制的需做熏蒸或热处理的,客户所提供的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如熏蒸产品是木制品,还需提供厂检单。
3.做熏蒸或热处理的产品,客户应在报关前两天,将货物运抵到指定的堆场或港区进行熏蒸。(熏蒸时间需24小时)
四、出口报关正式向海关申报。如出口需缴纳税费的,应及时缴纳税费。
五、海关现场审单结束。货物单证放行后,货主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内进行验放。如需查验,报关行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进行货物查验,验完后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铅封。不需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货放行,将装货单按截关时间送到港区装船。
六、待货物出口,船公司就将出口舱单数据传送海关,海关接收到数据后报关行待海关数据结关后,及时到海关打印退税核销联。
七、出口通关结束。客户需及时到我司缴纳报关报检代垫代办费。
进口转关操作流程
(一)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指运地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计算机自动生成并打印《进口转关申报单》,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二)指运地海关接受《进口货物报关单》提前报关,提前对报关单进行电子审单、风险布控。
(三)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调阅审核进口转关数据,核销进境舱单;
2. 输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或船名;
3. 施加关锁,录入关锁号;
4. 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上批注转关申报单号及有关内容,并签章;
5. 在提货(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凭以办理提货手续;
6. 在《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上批注、签章后与《进口转关申报单》复印件留存归档。
(四)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签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2. 在计算机中核销转关货物和运输工具;
3. 验核关锁;
4. 受理纸质单证的接单、征税、查验、放行等通关全过程。
(五)对在同一转关申报单下,由多个集装箱或多辆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所施封的全部关锁号应在该转关申报单上列明,关锁号可以不与集装箱号或运输工具号一一对应。
(六)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办理直转手续时,持一式三份《进口转关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后,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七)直转方式的进口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接受转关申报后,将一份《进口转关申报单》留存归档,二份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并按本规程第三条第1至5项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八)直转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收取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九)中转的进口转关货物,应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十)海运进境的中转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1.将二份《进口转关申报单》、一份按指运地单列的舱单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
2.在《进口中转通知书》加盖放行章,交运输工具代理人凭以向港务部门办理中转提货手续;
3.按本规程第三条第1至5项的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十一)空运中转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1. 接收中转货物的电子舱单;
2. 审核联程货运单是否与电子舱单数据相符;
3. 核准转关后,输入申请人、总运单号、件数、重量等数据;
4. 在联程货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批注转关编号,交申请人凭以办理换装运输工具的手续;
5. 核销进境舱单,向指运地海关传送转关电子数据。
空运与汽车联运的,还应审核联程货物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是否与电子舱单数据相符:制作关封(内附联程货清单一式二联),并对运输工具施加海关关锁,办理转关。
(十二)中转货物运抵指运地后,指运地海关按本规程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出口转关操作流程
(一)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计算机自动生成《出口转关申报单》并传输至出境地海关。
(二)提前报关和直转的货物,启运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1. 根据转关预录入号审核《出口转关申报单》电子数据;
2. 对转关货物或运输工具施加海关关锁、录入关锁号;
3. 批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4. 签发转关关封,内附二份经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一份《出口转关申报单》);
5. 将电子数据发送至出境地海关。
(三)提前报关和直转的货物运抵出境地后,出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调阅、审核启运地海关传输的《出口转关申报单》数据;
2. 核对关锁;
3. 批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向启运地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的电子回执;
4. 在运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交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的装运出境手续;
5. 货物实际离境后,核销清洁舱单,向启运地海关结关反馈。
(四)中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应由发货人或代理人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五)中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启运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根据转关预录入号核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承运人录入的《出口转关申报单》
(即境内运输工具的舱单)的电子数据;
2. 录入关锁号,对集装箱货物施加关锁,在《出口转关申报单》上批注关锁号;
3. 制作关封(内附经海关签注的《出口转关申报单》一式二联),并将转关数据传
送至出境地海关。
(六)中转货物运抵出境地后,出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向启运地海关发送货物核销的电子回执;
2. 调阅启运地海关传输的《出口转关申报单》数据;
3. 核对关锁;
4. 批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5. 签发《出口中转通知书》,办理货物出境手续;
6. 核销清洁舱单,反馈启运地海关。
(七)出口转关货物运抵出境地后,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班)、提(运)单号待定或已发生变化时,可在出境地补录入实际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班)、提(运)单号。
核销与结关
(一)海关按日对转关核销情况进行核查。进口转关货物,指运地海关应在货物运抵之日验核货物、运输工具、关锁后,办理运输工具和转关货物的核销手续;出口转关货物,出境地海关应在境内运输工具申报之日验核货物、运输工具、关锁后,办理境内运输工具的核销,接到出境运输工具清洁舱单数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启运地海关核销反馈。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核销的,无法核销货物或运输工具的海关应打印出申报单号和相应运输工具号,对运输工具进行重点监控;按月清查转关工具和货物的核销情况,把未核清单传送对方海关核查;有关核查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反馈对方海关。
(三)出口转关货物,在出境地发生全部或部分换装时,应向出境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单证:
1. 《出口转关申报单》;
2. 《出口中转通知书》。
出境地海关受理审核无误后,重新办理货物的出境手续,并在该批货物全部出境后办理结关核销。
(四)直转货物中一票提单涉及多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即有多个转关编号)的,出境地海关则采用结关系统中累加核销功能进行结关核销。
对多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对应一票提单的,进境地海关在累计核销舱单后办理转关手续。
(五)进口转关货物需退运时,指运地海关先核销转关电子数据后,在《出口转关申报单》电子数据内录入"退运"标志和在《出口转关申报单》上批注"退运"字样,并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出口转关货物需退运时,出境地海关先核销《出口转关申报单》电子数据后,且在《进口转关申报单》上录入"退运"标志和在《进口转关申报单》上批注"退运"字样,并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六)由于舱单输入错误,造成出口转关货物无法核销的,经出境地海关核实后可予以更改舱单核销货物。由于启运地申报错误而无法核销舱单的,出境地海关向启运地发送异常核销回执,由启运地海关核定。